收藏本页 设为首页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欢迎来到本公司官方网站!

全国咨询热线: 131-4627-4444

热门关键词搜索:
联系我们
全国咨询热线:131-4627-4444

北京要账公司

强制执行对方无财产怎么办?北京正规要账公司
文章作者:admin 上传更新:2025-03-24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合理异议的;

 

  (三)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者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5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合理异议的;

 

  (三)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者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