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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执行未负债夫妻一方的财富的规则是怎样的?
只要在肯定夫妻双方同为债务人的情形才能够行未负债夫妻一方的财富。“执行疑问问题问答(二)”中(参见高执研:“执行疑问问题问答(二)”,载《执行工作指导》2013年第2辑。)则倡议直接推定共同债务,“执行根据未明白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假如债务发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不能证明非夫妻共同债务的,能够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能够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富、配偶(包括已离婚的原配偶)的个人财富。”
1.以执行裁判程序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下能够裁定追加被执行人,产生争议时,经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处置。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处置,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应当停止听证检查,并依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置: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决议;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别债务性质的情形外,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执[[2005]9号)第2点。)直接追加的做法优点在于能有效进步案件执行的效率,更好的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同时使得夫妻之间经过转移财富躲避执行的手腕失效,但因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白在执行裁判程序中如何认定能否属于共同债务的程序,如做出追加被执行人的决议,如何保证被追加执行人下一步的救济权,特别是能否应当经过民事诉讼程序保证其诉权,是在此形式下不能逃避的问题。
2.不追加被执行人,也不执行夫妻另一方名下财富,申请执行人主张的,经过其他程序另行主张。因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明白规则,不追加配偶另一方为被执行人,也不将另一方名下财富归入执行财富范畴,是比拟简单的处置方法。因债权根据相同,申请执行人能否向夫妻另一方再次直接提起诉讼,该诉讼为请求夫妻另一方针对债务承当共同义务的给付之诉,还是确认曾经裁判的债务为共同债务确实认之诉,颇值得研讨。该问题不在本文的阐述范围内,但是如上所述,司法理论中暂缺乏明白的诉讼救济保证。(如浙江高院以为:“若判别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申请执行人对此有异议的,能够提起诉讼,案由为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葛。”这是较为少见的针对此类状况下适用何种诉讼案由的表态。)
3.不追加被执行人,但执行施行中初步检查后能判别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富为夫妻共同财富的,能够直接执行该财富,产生争议时,经过案外人异议之诉程序处置。执行根据肯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的,不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主张执行根据肯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告知其经过其他程序主张。但亦不扫除直接执行注销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富的状况,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的,执行法官做出根本判别以为该财富为夫妻共同财富的,也可查封、扣押、冻结该财富。(《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标准((2013年修订)》第539条第1款。)配偶一方对执行行为不服的,能够提出案外人异议,此时案外人异议不检查债务能否共同债务,仅检查财富的权属性质。
4.不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但执行施行中如能判别属于共同债务,能够直接执行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财富以至个人财富,对债务性质产生争议时,经过案外人异议之诉处置。执行机构依据相关证据经检查判别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能够执行夫妻共同财富,夫妻共同财富经执行仍缺乏清偿的,能够执行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富,而无需裁定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肯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2014)。)夫妻一方以正在执行的债务非共同债务、法院执行夫妻共同财富不当为由而提出异议,系对执行机构采取执行措施的财富概括性的主张实体权益,该异议可视作案外人异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则处置。这种做法本质是在同一案外人异议中同时审理共同债务和共同财富问题。
二、夫妻债务的承当准绳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则: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
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实行抚育、奉养义务、为消费运营等的需求而负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富清偿。
夫妻的共同财富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消费、运营的收益、学问产权的收益、遗言或赠与合同中没有肯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富和其他应当归共同一切的财富。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富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富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假如共同财富缺乏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肯定清偿义务,假如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肯定清偿义务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商定,则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有清偿的义务,而且是一种带连义务。关于这种连带清偿义务,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动其性质,对债权人而言显然不利。应当将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这些商定,视为内部商定,而不能向外主张对立其他的债权人。
夫或妻在对外就共同债务承当连带清偿义务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向原配偶主张本人的权益。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商定归各自一切,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晓得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财富清偿。
在婚姻关系期间欠下的债务,即便一方民事主体能够证明本人并不属于债务主体,此时也并不能逃脱承当债务的义务。